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協助因遭遇職業災害致死勞工之家屬及因職業災
    害致失能或受傷住院之勞工,減低其災害事件導致之生活及子女就學
    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年滿十五歲設籍臺中市且在臺中市境內工作之勞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
   1、勞工本人遭受職業災害為輕度以上失能者。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七天以上者。
   3、職災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職災期間經評估生活
      困難者。
   4、職災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為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期
      間,且子女就學中。
(二)本計畫所稱勞工失能,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
(三)本計畫之失能等級規定標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劃分為
      重度、中度、輕度,其標準如下:
      1、重度係指失能等級一至五級。
      2、中度係指失能等級六至十級。
      3、輕度係指失能等級十一至十五級。


三、申請本計畫之慰助及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格式)。
(二)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未投保者無需檢附)及事業單位開立之
      服務證明書(如附格式),或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例
      如薪資單或勞工出勤紀錄、工會證明書..等。)
(三)住院達七日以上醫療診斷證明書及勞保局核定通知書。
(四)通勤職災案件應另檢附勞保局核定通知書。
(五)失能證明書。(勞保局核定失能等級通知書)
(六)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勞工保險職災
      失能給付核定通知函、職災傷病給付核定通知函、勞資爭議調解
      會議紀錄、職災門診單等)
(七)申請職災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除檢附前款證明外,應再檢附子女
      就學證明(學生證影本或最近一期學校繳費收據影本或最近一期
      註冊章)
(八)全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如附格式)。
(十)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金:
      1、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重度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
         4萬元整。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中度失能者,發給3萬元整。
      3、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輕度失能者,發給2萬元整。
      4、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七天以上,發給1萬元整。
(二)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
      1、經評估生活困難,每人每次最多補助2個月基本工資額,如再
         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同一次職災,每人最多
         以領取6個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2、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申請者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90%(含)以上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114萬元以下者
            。
      3、評估生活困難由本局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之。
(三)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國小、國中每人補助5,000元,高中
      以上每人補助8,000元,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五、本計畫之慰助及補助申請應於事故發生日起或經勞保局認定符合職
    業災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四點第一款第4目之標準發給住院慰助金後,
    事後經勞保局認定符合失能給付標準,得再申請同款第1目至第3目
    失能慰助金。另如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四點之標準發給失能慰助
    金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職業災害認定之日起二年內檢附
    勞保局核定通知書提出慰助金差額申請。


六、同一職業災害曾獲中央及其他政府相關補助金者,不得申請之。

七、勞工申請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金,必要時,本局得派員實地訪查瞭
    解。


八、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由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2人,由律師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
    1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
    召開1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