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本(102)年11月15日市長回應議會要求,指示「緊急救護指定送醫
,比照其他直轄市作法執行」,並於本年11月20日簽奉核准比照新北
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流程試辦半年辦理。
貳、試辦期間:
自102年12月1日零時起至103年5月31日24時止,為期半年,屆期由本
府消防局檢討執行成效。
參、本計畫作業流程與說明:
一、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1。
二、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流程說明:詳如附件2。
肆、本計畫作業流程運送就醫處置方式臚列如下:
一、救護人員抵達救護現場應依內政部消防署訂頒之緊急醫療救護單
項技術規範評估傷病患是否屬危急個案。
二、危急個案定義:危急個案包括意識不清(葛氏昏迷指數<14分)、
呼吸每分鐘≧30或<10次、脈搏每分鐘>140或<50下、收縮壓≧220
或≦80~90 mmHg、微血管充填時間>2秒、體溫≧40或≦32℃、急
性腦中風或缺血性胸痛發作、突然或近期昏迷、抽搐不止、中毒可
能危及生命、急產、情況異常不穩定之嬰兒或兒童、吸入性傷害或
發紺、二度或三度燒傷體表面積>18%、顏面或會陰燒傷、大量皮下
氣腫、手腕或腳踝以上截肢、大而深的傷口、頭頸胸腹鼠蹊部之穿
刺傷或開放性傷口、連枷胸、腦組織或內臟外露、頭部或脊椎傷害
併肢體癱瘓、長骨開放性骨折、兩處以上長骨﹙此處所稱長骨指上
臂、前臂、大腿或小腿﹚或骨盆腔骨折、高處墜落(>5公尺或≧兩
層樓高)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可能之創傷機轉、毒蛇咬傷等。
三、經現場救護人員判斷傷病患為危急個案者,以病患安危為優先考量
,處置方式如下:
(一)傷病患之傷勢(病情)無特殊性,送往就近急救責任醫院。
(二)傷病患之傷勢(病情)有特殊性(如燒燙傷、毒藥物……)
,應送往有能力醫治之適當醫療機構,附本市急救責任醫院
緊急醫療能力分級及特殊專長清冊(詳如附件3)。
四、經現場救護人員判斷傷病患未符合危急個案者,處置方式如下:
(一)無指定後送醫院或指定醫院為就近急救責任醫院者,送往就
近急救責任醫院。
(二)指定後送醫院時:
1、指定後送醫院車程未超過15分鐘者:先了解傷病患是否長期持續在
指定後送之醫療機構(病歷醫院)就診,亦即必須評估其所指定之
醫療機構有無較就近(適當)醫院更具緊急醫療效益者。
(1)具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彈性配
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2)無醫療效益者,由救護人員委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緊急送醫原
則,並就近送醫。
2、指定後送醫院車程超過15分鐘者:由救護人員向傷病患或家屬委婉
溝通並發送「就近適當送醫說明單」,送往就近適當之醫療機構。
五、其他應注意執勤方式,則參照附件1、附件2之作業流程與說明辦理
。
伍、執行本計畫各紀錄清冊之記錄應注意事項:
一、對於接受指定送醫案件,救護人員應於切結書(詳如附件4)填寫傷
病患姓名及救護紀錄表(詳如附件5)編號後請關係人(病患或家屬
)於切結書上簽名,填具具結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與
傷病患關係及日期時間。救護紀錄表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則應勾選
「病人或家屬要求」項,並應於病患送達醫院後請關係人簽名。
二、若指定送醫車程超過15分鐘者,救護人員應向傷病患或家屬委婉溝
通說明並發送就近送醫說明單(詳如附件4.1),於該就近送醫說明
單上聯之切結書內註記救護紀錄表編號、勾選「附就近送醫說明單
」及填具時間,免請關係人簽名;如傷病患(關係人)接受送醫說
明,改指定送往車程未超過15分鐘之醫院者,則比照前述一、之說
明辦理。
三、救護人員將傷病患送往就近急救責任醫院或設有急診科之就近醫院
者,救護紀錄表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應勾選「依責任區」項。
四、傷病患因特殊傷病情,送往適當醫院,救護紀錄表內送往醫院或地
點欄位應勾選「病情需要」項。
陸、教育訓練:
一、由本府消防局邀請新北市政府業務主管人員,針對本計畫內容召集
所屬消防大隊副大隊長、業務承辦組長、業務承辦人,及各消防分
隊分隊長、業務承辦小隊長、業務承辦人及內勤相關業務科室人員
辦理教育訓練,再由前述參訓人員返各單位對執勤同仁施教。
二、前項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消防業務-緊急救護-業務費項
下支應。
柒、督導考核:
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業務承辦科及各級督勤人員,得於試
辦期間不定期督測各單位辦理情形,以適時發現缺失,隨時督促改善
。
捌、其他:
一、救護人員依本計畫執行救護勤務所衍生之救護法律與行政責任,除
救護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予懲處。
二、本計畫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各消防分隊救護區車程15分鐘內可抵
達急救責任醫院清冊」(詳如附件6)乙份,供救護人員做後送就
醫參考。所列消防分隊抵達之急救責任醫院係依一般時段救護車送
醫時程估算,傷病患指定後送之醫療機構(含未列冊者)送醫時程
是否超過15分鐘或未及15分鐘,仍應由救護人員依救護現場位置考
量送醫時段是否為上下班尖峰時間或屬深夜離峰時段,以免影響傷
病患就醫權益。
三、梨山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救護案件以就近送至梨山衛生所就醫為
原則;如因病情需要,救護人員可依事故發生地點評估或依梨山衛
生所醫護人員指示,將傷病患就近送往宜蘭縣(羅東聖母醫院、羅
東博愛醫院)或南投縣(埔里基督教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
院)適當急救責任醫院就醫。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除計畫更新或廢止,授權由本府消防局隨時
修正補充說明,函發所屬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