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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原則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使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以下簡稱各中
    心)有效審議典藏相關事項,特定訂本原則,以資遵循。


二、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任務為典藏品之評鑑、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
    、取得、保管、維修及減少等有關事項。


三、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範圍:依各中心典藏定位自行訂定。

四、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依審議典藏相關事項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


五、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得依審議標的媒材區分之需要,分設若
    干組,每組委員五至七人,由各中心聘任之。


六、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以不逾二年為原則。

七、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每組之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同意為決議。


八、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達三年以上,近
      三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五年以上,近五年
      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市場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九、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
    內容有保密之義務。


十、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審議制度,審議結果應公布於各中心網站。

十一、各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二、各中心應依此原則訂定設置要點,並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