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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街頭藝人表演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提倡街頭藝人表演風氣之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街頭藝人表演,係指一人以上,五人以下,在街頭以音樂、肢體表演、美術、剪影、素描、傳統技藝或其他方式表演者。

三、本府得成立甄選小組遴選優良街頭藝人並發給「優良街頭藝人證」,作為
本府辦理活動時邀請對象之參考。


四、本府依據甄選小組之遴選通過,建立優良街頭藝人資料庫。

五、本府推動街頭藝人表演之地點如下:
(一)市有空間22處為 臺中公園、經國綠園道、美術綠園道、大隆路商圈、精明一街商圈、美術園道商圈、電子街商圈、繼光街商圈、大坑圓環商圈、一中商圈、逢甲商圈、豐樂雕塑公園、第一廣場、二二八紀念公園廣場、兒童公園、中正公園、梅川親水公園、舊社公園、健康公園、文化局前升旗台廣場、敦化公園、孔廟;另外,非市有空間計13處為臺中車站、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中友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廣三SOGO百貨公司、德安百貨公司、龍心誠品百貨公司、老虎城、太原車站、大慶車站、Tech mall、中科社區、文華道商場。
(二)其他經本府公告適合展演地點。


六、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表演時間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
(二)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美術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並得現場收費作畫。
(三)表演過程應避免產生過大不適之聲音。
(四)表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五)表演型態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安全並應特別注意設備及旅客安全。
(六)表演者利用本府所開放的場所進行表演,應保持場地之清潔。


七、街頭藝人若有違反第六點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領有本府「優良街頭藝人證」者,並註銷其「優良街頭藝人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