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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
)已領得使用執照,且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得依本
辦法之規定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前項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第 3 條
辦法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其範圍如下:
一、管理服務人員執勤室及其必要設施。
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室。

第 4 條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不得影響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及市容觀瞻,樓
地板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並以下列位置為限:
一、非屬私設通路(道)、防火間隔、騎樓地及室外停車空間之基地地面
    。
二、地下層除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以外之公共空間。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於前項第一款地點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逾該建築
基地法定空地面積之八分之一;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至八平方公尺
。其高度以一層樓高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第 5 條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第 6 條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
辦法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