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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警察
          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
          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
    侵害防治、正俗、戶口、流氓及刑事會報等事項。
二、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及
    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納、法制、
    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公
    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
          隊長、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九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