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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調用市立中小學具有教育業
    務相關專長教師至教育局及教育局所屬二級機關服務,協助教育政策
    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教師,係指本市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之合格專任教
    師。


三、教育局調用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意願及其服務學校同意。
    前項調用應敘明調用理由及估算所需經費。


四、教師調用期間以一個學年度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調用教師及原服務學
    校同意後繼續調用。
    前項調用期間合計以不超過八年為原則。


五、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職
    )務。


六、調用教師之待遇按調用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婚、喪
      、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均由
      原服務學校依原規定辦理。
(三)差假、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國民旅遊卡及相關補助比
      照兼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四)差旅及加班費由調用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假勤惰管理,由調用機關評核後,
    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