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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對地政民間團體經費補捐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明確規範補捐助地政相關民間
    團體之作業,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為臺中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地政民間團體(以下簡稱
    團體)。


三、補捐助範圍:
(一)地政人員參與之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之教育宣導。
(二)地政人員參與之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之說明會、研討會
    。
(三)地政人員參與之其他有助於地政、不動產相關業務或土地改革發展之
    活動。
(四)地政人員參與之經專案核准之活動。


四、本要點規定之補捐助須提出申請,地政局對團體之單次補捐助金額最
    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且同一年度補捐助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萬元
    為限。


五、參與活動之地政人員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齊領據、原始憑證,
    向地政局提出申請,並由地政局業務承辦人員辦理經費請撥手續,逾
    期視同放棄,不予核發補捐助費。


六、為掌握補捐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地政局得再定期
    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