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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文資中心)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文資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文資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普查、調查、研究、推廣與傳習。
(三)古蹟、聚落及文化景觀保存區之規劃。
(四)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修復與再利用。
(五)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六)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推廣商品之開發。
(七)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管理事業。
二、第二組: 
(一)遺址、古物、傳統藝術與民俗及有關文物等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遺址、古物、傳統藝術與民俗及有關文物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調查研究。
(三)遺址之搶救監管與保存區規劃。
(四)遺址、古物、傳統藝術與民俗及有關文物等文化資產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五)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六)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運用。
(七)文化資產志工之組成、培訓與管理。
(八)遺址、古物、傳統藝術與民俗及有關文物等文化資產推廣商品之開發。
(九)其他有關遺址、古物、傳統藝術與民俗及有關文物等文化資產管理事業。 
三、第三組: 
(一)市志與文獻編纂、檔案文史資料檢選。
(二)文書、出納、勞健保、印信、財產與檔案管理。
(三)事務、採購與館舍維護管理。
(四)技工、工友、駕駛之管理。
(五)研考與法制業務。
(六)公共關係、新聞發布與國際交流。
(七)資訊相關業務。
(八)其他綜合業務。


第四條  文資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

第五條  文資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文資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文資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文資中心擬訂,報文化局轉請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文資中心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丙表由文資中心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