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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童課後委託接送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童安全,加強本市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童課後接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應分區或分時段放學,並規劃學童放學路線與接送方式。

三、學校應訂定學童課後接送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並公告之。
    學校應製作學童等候區或接送區之標示牌,張貼於校園週邊明顯處。


四、接受家長委託課後接送學童之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才藝中心、
    補習班等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者於學年開始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1、徒步接送者:立案文件、家長委託書、接送學童名冊及接送人員
        基本資料。
     2、車輛接送者:除前目規定文件外,並應檢附司機駕照影本及車籍
        相關資料。
    (二)業者接送人員到校接送學童,應出示識別證於學校指定區域接送
        ,並負責維持學童秩序。
    (三)業者應配合學校及本府相關單位稽查。


五、學校應將申請接送學童之業者資料加以建檔並妥善保管。

六、學校應派專人督導學童課後接送情形,發現有違規情事,立即加以勸
    導,並通知學生家長。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學校應以違規通報單通
    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七、教育局應會同監理及警察等相關單位不定期抽查,將檢查結果函送目
    的主管單位核處並追蹤輔導。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