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建築物使用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同類同組者。但A類、B類建築物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者,仍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5組、D類第2組、E類、F類
第2組、F類第3組、G類第2組、G類第3組、H類第1
組、H類第2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或
非供公眾使用者。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5組、F類第2組、F類
第3組、G類第2組、G類第3組、H類第1組、H類第2
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
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四、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1組,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一百
五十平方公尺者。
五、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2組或第一層變更為G類
第3組者。
六、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變更使用
原則表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有項目均免檢討之類組,
其建築物第一層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七、建築物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前已完成分戶,並經戶政機
關增編門牌且於地政機關完成個別產權登記,經建築師檢討
簽證符合規定者。
八、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於不
妨礙防空避難功能原則下兼作非營業性之建築物附屬設施使
用,經都發局會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審查核准者。
九、非屬承重牆且申請範圍總樓地板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並符
合都市計畫相關用途面積限制之專有部分分戶牆變更。
十、避難層出入口或外牆之變更,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
定。
十一、專有部分範圍之樓梯變更。但不包括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規定
認定之。
第四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避難層出入口,除避難層由G
類第3組變更為G類第2組外,申請人應於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
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前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核准,應於核准後副知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辦理第一項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後,應將登
記資料副知都發局及消防局。
第五條 依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一款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及第三
條第十款之外牆,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都發
局核准後始得施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四、建築師與結構技師及各項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設計圖說。
六、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下列文件,報請都發局核
准使用執照變更:
一、竣工申請書。
二、建築師竣工查驗簽證報告書。
三、竣工照片。
前項核准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都發局應於核准後副知消防局。
第二項施工及修改期限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辦
理。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建築物,仍應依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消防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各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之相關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