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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三、 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法學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人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尚有半年以上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人,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亦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會每年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之申訴事宜時,得設處理分隊調查事實,並得邀請協調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委員對於審議之身心障礙協調案件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於本府網站發布並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小組成員均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