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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光旅遊局)置局長,承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第三條  觀光旅遊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觀光工程科:觀光遊憩地區、各觀光據點及觀光服務設施之建設工
      程整體暨細部規劃、探勘、測量、設計、施工等新建、整建、管理
      維護及督導風景區工程業務等事項。
  二、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溫泉使用事業
      等觀光產業之輔導與管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及督導風景區營運管
      理等事項。
 三、旅遊行銷科:觀光遊憩活動規劃與推廣、觀光旅遊文宣編印、國內
      與國際觀光資源行銷推廣、觀光巴士、觀光旅遊局旅遊服務中心營
      運管理、新聞連繫發布及督導風景區行銷推廣等事項。
  四、觀光企劃科:觀光政策擬訂、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
      發、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規劃與推動、觀光統計資料彙整提
      報、觀光法規擬議、法制及督導風景區發展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研考、財產管理
      、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
      室之事項。



第四條  觀光旅遊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
          、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觀光旅遊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六條  觀光旅遊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觀光旅遊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第八條  觀光旅遊局下設風景區管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觀光旅遊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
          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觀光旅遊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觀光旅遊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觀光旅遊局
            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觀光旅遊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