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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特殊服務性路線虧損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客運業)特 殊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本規定所稱特殊服務性路線,係指路線行經本府公告之黃金路段里程,佔路線總里程未達百分之五十,且經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認定之路線。


四、     客運業行駛前點路線,得依本規定申請營運虧損補貼。


五、     客運業申請補貼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補貼計畫,向本府提出:
(一)    總說明(應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本年度申請補貼路線、補貼總額、補貼經費使用說明、路線改善說明、補貼款運用計畫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等)。
(二)    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及彙總表。
(三)    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    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股東權益變動表。
 5.運具清冊。
(五)    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六、     客運業申請補貼之特殊服務性路線,應每日行駛班次二次以上,六十班次以下,且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每日行駛班次超過六十班次者,以補貼六十班次為限。


七、     補貼金額計算公式為(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減每車公里實際營收)x(班次數)x(路線里程)x(路線成績因子)x(公司總成績因子),核算方式如附表一、虧損補貼款計算因子如附表二。


八、     依前點方式計算補貼金額後,其補貼總金額超過補貼預算金額者,按各補貼金額比率分配。


九、     本府受理申請補貼案,應交審議委員會審議,經議決補貼者,由本府核定補貼金額通知申請人。不同意補貼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府提出異議。


十、     受補貼之客運業者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前半年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本府申請補貼款。


十一、     本府核定補貼計畫後,客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核定後四十五日內在補貼路線上之車輛裝設電子式票證自動化系統及公車動態系統,以供本府補貼監督及稽核。違反者即停止補貼直至業者設置止,並自業者設置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核實補貼。


十二、     客運業接受補貼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變更補貼計畫應報請本府核定,不得擅自變更,違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二) 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內容不得申報不實。本府撥付補貼金額後發現申報不實,除追回補貼款外,並對蓄意者依法追訴之。


十三、     經派員抽查客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減違約基數:
(一) 發車誤點: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記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二) 脫班:實際發車時間逾表定時刻超過十分鐘,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三) 漏班:未依表定班次派車,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二個違約基數。
(四) 過站不停: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五) 闖紅燈: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二個違約基數。
(六) 其他違規事項:駕駛服務態度不佳、儀容不整、未按核准路線行駛、未依規定提報營運資料或其他經本府認定影響服務品質者,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十四、     前點一個違約基數為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乘以該營運路線里程長度。


十五、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線受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線受扣款處分外,本府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本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違約基數之路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線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停止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請。


十六、本府得隨時查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客運業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