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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新聞行政科:有線廣播電視法、電影法、廣播電視法之輔導與管理、無線電視轉播站之維護及管理、平面媒體不妥廣告之執行查察、補協助影視業者至本市拍片取景等事項。

二、行銷企劃科:市政宣導書刊、出版品之編撰、印刷、發行與保管、外文資料之編譯、市政宣導資料蒐集、人民褒揚及都市行銷等事項。

三、新聞聯繫科: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媒體公關、記者會、新聞剪輯、讀報、輿情蒐集與分析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九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人事管理員。
八、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