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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建設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工程科:執行代辦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監辦、審核、執行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土木工程科:土木行政及道路、橋樑、隧道有關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監辦、督導考核、拆遷補償與工程受益費等事項。

三、景觀工程科:建設局管理公共設施之認養,道路、園道、綠地之行道樹、綠美化及景觀工程等工程設施規劃、設計、監辦、審核、執行、維護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四、道路養護科:道路挖掘審核及許可證核發,道路路面、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樑、隧道等養護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監辦、督導考核、救災、搶修等事項。

五、管線管理科:管線設施之管理、協調、設置審核、代辦管線統一挖補工程預算發包及監造、公共管線資料庫建置更新、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公告、管道設計、基金之編製管制、共同管道管理維護、收取管線使用費、寬頻管道工程規劃、設計、監辦、維護管理等事項。

六、公園管理科:公園、廣場之新闢、維護管理、綠美化等工程設施規劃、設計、監辦、審核、執行及督導考核、拆遷補償等事項。

七、路燈管理科:路燈設計、施工、遷移、維護管理等事項。

八、工程品質管理科:工程施工查核業務、公共工程品質提升之教育訓練業務、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全民督工等業務。

九、企劃科:工程綜合企劃、工程事務研考、資訊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建設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大隊長、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大隊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建設局依轄區特性及工程業務需要設工務大隊,辦理下列工程:
一、公有建築工程。
二、道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
三、綠美化及景觀工程。
四、道路路面、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樑及隧道等公共設施養護工程。
五、管線統一挖補工程、共同管道興建及維護工程、寬頻管道興建及維護工程。
六、公園、廣場新闢及維護管理工程。
七、路燈新設及維護管理工程。
前項工務大隊所需員額依轄管區域範圍和特性由建設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建設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建設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建設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建設局得視業務需要,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建設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建設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建設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建設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建設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修正條文,除第一條修正
條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