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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
          局務。


第三條  交通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交通規劃科:交通政策研擬與推動、交通管理措施研擬、整體交通運
    輸系統規劃、交通運輸資料蒐集分析、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區域道路交通改善規劃、整體交通電腦化號誌系統之管理、控制及維
    護、交通號誌規劃、施工與管理維護、交通管理資訊中心建置及維護
    、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交通技術事項。
二、運輸管理科:公共運輸督導管理、大眾捷運運輸業及公有大眾捷運系
    統財產督導、與航空站及港埠相關業務、網站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交通工程科:道路交通標誌與標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道路槽
    化設施、反射鏡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共桿簡化施工維護管理、臨時標
    線施工、道路交通標誌與標線簡易緊急搶修、自發光標誌設施規劃設
    計施工等事項。
四、交通行政科: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業務、法制業務、交通緊急應變
    與動員業務、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審議督導、停車業務督
    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督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交通事件
    裁決業務督導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研考、財產管理、
    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
    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交通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
          員、股長、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交通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交通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交通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交通局下設公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管理處、交通事件
          裁決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交通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
          為無給職顧問。
     交通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交通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交通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交通局擬訂,報
            請本府核定;乙表由交通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