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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十萬元(含)以
    下之採購案。


三、本要點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企劃
    書。由業務單位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
    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優先採購綠色環保產品
    」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提供服
    務」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
    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之採
    購,應事先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因
    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七、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
    各科(室)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


八、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
  1.一般請購:業務單位填具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或各項動支經費請示單
    會採購單位(秘書室採購人員)-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預算
    控管簽核(會計室),經局長或授權人員核章後,交採購單位辦理採
    購事宜。
  2.簽報核准請購:業務單位於簽報核准後,填具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或
    各項動支經費請示單會採購單位(秘書室採購人員)-至系統簽證並
    登錄簽證號碼-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經局長或授權人員核章後
   ,交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
  1.申請人(經手人)於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後,連同相關
    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各項經費動支請示單等)依序送驗
    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
     (股長、科長)-秘書室(財物登記)-會計室(審核)-局長
     (授權主管)等核章。
   2.辦理各項活動之誤餐費,5000元以下逕取簽證後,採購單位會辦欄
     位由科室總務進行確認;5000元以上經局總務提供優採機構名單由
     各科室自行採購,採購單位會辦欄位則由局總務進行確認。


九、本局黏貼憑證用紙之驗收或證明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十、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十一、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
      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