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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一人聘(派)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家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專業人員代表。
 (六)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以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科長兼任之;置幹事一人,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本會應於每學年開學初及結束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