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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爭取及執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及提升所屬各機關積極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及執
    行計畫型補助款業務績效,以增裕市庫收入,挹注市政建設,特訂定
    本要點。



二、為臺中市各項重大建設得以推展,及順利籌編下一年度預算,各機關
    應積極配合中央預算編列時程,務必於爭取中央年度經費之前ㄧ個年
    度二月底前將完整計畫書呈報中央各部會,俾利獲得補助款。



三、各機關向中央爭取計畫型補助款並經中央核定者,應副知臺中市政府
    財政局。



四、計畫型補助款經執行後,工程發包結餘款或經費執行賸餘款達原計畫
    百分之二十者,各機關應分析其賸餘原因及持續執行之預期效益
    ,積極再向中央提報計畫,爭取賸餘款繼續補助臺中市執行。



五、各機關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就主管業務之計畫型補助款爭取及執行
    績效做通盤評估與檢討,對有顯著績效、表現優良或執行不力、績效
    不彰者,適時予以獎勵或懲處。



六、各機關擬定計畫向中央爭取並獲核定補助達一定金額且於全國排名績
    優者,由經費爭取機關自行簽奉一層核定,並依下列標準酌予主辦人
    員、其主管、其他相關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人員適當獎勵:



七、計畫型補助款因執行不力致補助款遭收回或註銷者,由計畫執行機關
    自行簽辦並奉一層核定辦理懲處,相關人員懲處如下:
(一)可歸責於計畫執行機關者,主辦人員及其主管各申誡一次,相關幕僚
    、核稿、督導及協辦人員應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二)因下列不可歸責於計畫執行機關者,免予議處:
    1.中央補助機關停止政策推行。
    2.中央補助機關變更政策執行。
    3.執行標的因情事變更無法執行且事先無法預知者。
    4.其他不可歸責於計畫執行機關,並簽奉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