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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糧食及民生用品儲存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避免糧食及民生
    用品(以下簡稱救濟物資)供應斷絕,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
    制,以確保居民救濟物資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由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辦理。



三、臺中市轄內危險區域依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
    預存救濟物資:
(一)山地、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
      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救濟物資以七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易於中斷,常需數
      日方能搶通、搶修或恢復供應者,救濟物資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者,救濟物資以
      簽訂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為原則。
      實際安全存量由區公所考量聚落人口數,依前項規定儲存原則酌定
      之。



四、救濟物資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以○.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汽油、柴油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配
      )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
      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配)置。



五、救濟物資取得與配發規定如下:
(一)救濟物資之取得,由本府或區公所依相關規定準備轄區民眾救濟物
      資。
(二)救濟物資之配發,由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危
      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及管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及時搶通,救濟
      物資或民間捐贈物資依前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
      或區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六、救濟物資之管理與逾期物資處置規定如下:
(一)救濟物資購置及儲存,區公所應指定專人管理,並按季定期盤點。
      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得派員或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
      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救濟物資由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三點第一
      項規定辦理。
(三)區公所於救濟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所列救濟物資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作業,由區公所造
    冊管理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將成果報本府備查,相關
    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