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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秘書、研考、交查公文、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公文考核、文書行政、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車輛管理、武器彈藥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偵訊室、偵防器材維修保養、服制管理、財產管理、修繕、庶務、工友(駕駛)管理、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及工作簡化等事項。
二、
督察組:員警服務、勤務督導、風紀監察、刑案報告紀律、特種警衛、聚眾活動、協勤民力(義刑)、警察常年訓練、警察個人訓練、警察組合訓練、特勤訓練、教育進修、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大陸地區來台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查工作資料之蒐集處理等事項。
三、
預防組:協辦預防犯罪工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防制組織犯罪及黑道幫派事項、居家安全檢測、鑰匙未拔保管、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含攔截圍捕、護鈔、超商、加油站)、計程車無線電台治安聯防、刑責區、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保護管束、臨時交辦事項、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毒品尿液檢驗、起訴判決書、協辦預防犯罪宣導、建立犯罪預警機制、犯罪防制官(主動打擊犯罪熱區)等事項。
四、
偵查組:重大刑案偵查、檢肅槍械、毒品等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第3、4級毒品裁罰、查捕逃犯(兵)、汽機車全毀半毀、汽機車失竊四聯單、尋獲誤報、機車烙碼、軍司法通緝、通緝(緝獲)輸入及刑案之管制暨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項、提昇辦案技巧、治安指標工作(統計)、職業賭博、刑事偵防犯罪績效報表等事項。
五、
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拘留所、社會秩序維護法、治安會報等事項。
六、
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當舖業管理、手機及金銀珠寶業管理、易銷贓場所、異常失竊、偽變造或冒領車牌、資訊傳播車輛查詢、拾得物處理、當舖典當(建檔分析比對)、當舖異動(電腦更新)、慣竊慣犯列管、失物查尋專刊、易銷贓行業家數表、查贓破獲刑案績效表等事項。
七、
經濟組:查緝經濟犯罪相關業務等事項。
八、
紀錄組: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事項、移送書電子化、刑案紀錄資料查詢、提供及協助刑案紀錄資料更補正、各課室電腦前科素行查詢、素行調查等事項。
九、
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資訊管理、贓車辨識系統、偵辦科技及網路犯罪案、運用科技偵防器材支援重大刑案偵辦、電腦鑑識及網路監察、科技偵防設備及器材之運用與管理、通訊監察業務、犯罪偵查情資之蒐集、處理、分析及運用等事項。
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臨時交辦事項分配、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第四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偵查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因應業務需要,設偵查隊;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