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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職務請(遷)調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安定本市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專
    注本職工作、提昇護理人員工作士氣,辦理本市所屬學校護理人員之
    職務遷調,依據臺中市政府100年3月29日府授人力字第1000054578號
    函、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職務遷調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請(遷)調,指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同職級護士或護
    理師職務之請(遷)調(含單向調)。
    前項職務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局逕行核定。


三、各校下列人員不得實施職務遷調:
(一)未銓敘護理人員。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
(三)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人員。


四、本遷調作業由本局主辦,以每年暑假期間辦理1次為原則,並得視各
    校出缺情況或本市公務護理人力諮詢委員會決議調整辦理期程及次數
    ,非於請(遷)調作業辦理期間,所屬護理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
    出調動申請。


五、辦理請調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在原校任職滿二年以上。
(二)請調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列乙等以上,最近一年未受懲戒處分
      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但因組織編制裁併辦理移撥遷調者或特殊個案經本局甄審委員會
      專案核議者,不受前項及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前項特殊個案經本局甄審委員會核議同意遷調者,應於符合條件資格
    者作業完畢後,就餘缺選填志願。


六、遷調作業程序,依下列方式由本局辦理。
(一)受理請調:由請調人檢附申請表(如附表)、請調原因證明各乙份
      (需檢具證明),陳報各校校長同意後,由服務學校人事單位函報
      本局辦理。
(二)審議作業:由本局依據申請表、請調原因證明彙整,初審積分,召
      開請調作業會議,依下列原則審議。
      1.互調審議:兩校護理人員分別希望調任對方學校者,優先辦理對
        調。
      2.單向調或多角調審議:依積分高低審議,核定優先順序,辦理單
        向調或多角調動。積分相同者,依任現職年資、獎懲分數高低決
        定。
(三)核定與發布:遷調作業會議結果,專案陳報局長核定,並核發派令
      。


七、請調人員應於收到派令一個月內辦理報到手續並由該校人事單位辦理
    銓敘送審(動態登記),非特殊原因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請調。


八、遷調作業完成後所遺職缺,由本局自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護理人員擇
    優陳報市府調任。
    衛生所護理人員遷調校護候用人選由本局每年組成「學校護理人員甄
    選委員會」辦理甄選,甄選方式由該委員會另訂之。
    前項候用人選由本局依甄選成績排序依序詢問遷調意願,放棄者視同
    放棄當年度遷調資格。
    衛生所護理人員調任本市校護,現職護士以護士派任,現職護理師以
    護理師派任,如現職護士具護理師任用資格者,則先以護士派任,到
    職二個月後,授權任職學校逕行改派以護理師任用。


九、遷調作業完成後,於下次市內遷調作業辦理前,若本市有校護出缺,
    授權各校依「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職務代理人至該職缺
    補實日止。


十、本遷調作業要點,簽請局長核定並送市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