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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
    稱工程會)所發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
    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以鼓勵本府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指完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簽
    約案件之執行機關及協助辦理前置作業階段之協辦機關。


三、本獎勵金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專案規劃(含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管理階段)委託相關費
      用。
(二)促參教育訓練課程及研討會。
(三)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作業手冊及招商文件。
(四)辦理與促參相關之國內(外)招商說明會。
(五)國內(外)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
(六)與促參業務相關之宣傳(導)費用。
(七)與促參業務相關之軟硬體設備採購費用。
(八)其他本府促參及市政建設業務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前置作業階段包括促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研擬
 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工作項
 目;第一項第一款履約管理階段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
 為止或簽約日至契約終止日為限。


四、本獎勵金不得作為人事費支出。

五、執行機關應配合年度編列預算期程,擬定支出計畫,透過本府先期
    作業審核,始得納入單位概算,其內容應包括相關細項、預定辦理
    期程、金額及個案協辦機關之分配比例,並說明各項目之支用目的
    及相關用途。


六、同一促參案件獲工程會所核發獎勵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可支用總額,
    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執行機關得受分配獎勵金之百分之十
    五,所有協辦機關得共同受分配獎勵金之百分之五,受分配之獎勵
    金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庫,不再另行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