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文
化藝術團體,舉辦藝文展覽活動,加強本市文化藝術發展,提升藝術
水準、文化素養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次年
度之申請,並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展延受理期限。
三、補助對象:
(一)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
位統一編號之藝文團體。
(二)未有當年度不同活動計畫(含本申請案)已獲文化局其他補助經費
者。
四、補助條件:
(一)活動類型:美術、文物等展覽(不含個人展覽)。
(二)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展出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
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三)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
五、經費用途:以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六、補助額度:對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元為原則,且不得重複接受文化局其他補助。
七、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式七份。
2.計畫書一式七份,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
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又若受補助經費有產生衍生收入
者,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式。
3.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一份。
4.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5.其他補充資料。
(二)送件方式:
1.掛號郵寄至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
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
2.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專人送至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3.信封上請註明「藝文展覽活動補助申請」。
(三)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格式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
.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論文化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還。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就申請應備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申請者所檢送資料若有
短缺者,文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其於五日內補
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文化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若干人為審查委員
,參與審查會議,就申請應備文件內容為實質審查。
(二)審查標準:以申請計畫之完備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九、結果通知:
審查結果應待本市議會次年度預算審議定案後,始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並公告於文化局網站。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者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文
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
個月者,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最遲仍須於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5.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
)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
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倘已撥付者,
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
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者,並由其
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
理由請領補助款。
(八)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文化局則按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化局得派員前
往實地訪視。
(二)受文化局補助者,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
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隱匿不實、造假等情事,經查證
屬實者,文化局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評鑑紀錄,作為申請者參
加下次補助申請之審核依據,或撤銷申請者當年度補助資格並不核
撥或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並得停止受理該申請者一至五年補助申
請。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文化局核准;如因故無法履
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核備。
(四)受補助者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得作成紀錄
,於申請者參加下次補助申請時,提供審查委員會參考。
十二、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
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文化局對於受補助
者提供之圖片、專輯、文宣,為公益及市政宣傳推廣之需要,有使
用重製權利。
十三、文化局對於受補助者之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辦理憑證送審。另,受補者應留存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
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
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
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