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通
費,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交通費係屬部分補助性質,補助對象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
非編制內人員。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各機關學校秘書室或總務
單位(或人員)主辦,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費:
(一)由各機關學校提供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
。
(二)其居所距離辦公地點在1,000公尺以內者。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
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審核之。
(三)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
五、交通費之核發,應經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查明其確實居所後,
會同協辦單位審核無誤者,每月發給定額500元。
六、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等假別)日數超過15日
者(含例假日),自第16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每日20元。但經機關指
派以公假參加研習或支援執行公務者不在此限。
七、新進員工或調離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者,當月按在職日數比例
發給交通費。
八、每月補助之交通費於次月發給。
九、各機關學校所需員工交通費,依預算程序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