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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服務品質及效率躍升計畫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定期彙集總局及八分局為民服務之精進作為,以其廣度及深度評核各單位服務品質績效,藉由競相精進作為,提升本局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要點依稽核科一00年一月十一日簽奉  局長核示各業務主管單位依所掌管業務訂定業務檢查計畫訂定之。

三、評核對象
(一) 甲組(設服務櫃台單位):文心、豐原、大屯、沙鹿、東山、民權、大智、東勢分局。
(二) 乙組(未設服務櫃台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稅務管理科、法務科、資訊科。


四、評核項目
(一) 甲組:以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服務品質獎」評核項目為評核指標,評核項目如附表一。
(二) 乙組
1、以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服務品質獎」評核項目為自評指標,評核項目如附表二。
2、以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之創新作為件數及貢獻度作為評核指標,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推動研發創新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果為評核成績。


五、評核時間:每年一月及七月。

六、評核人員:企劃服務科科長擔任組長,遴選二名企劃服務科人員擔任組員,負責評核作業之相關工作。

七、執行方式
(一) 甲組
1、由企劃服務科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服務績效考核表(附表一)送各受評單位填報執行成果。
2、受評單位自評:受評單位應於七月及翌年一月五日前,將當期執行成果,填寫於服務績效考核表之「評核內容及自評結果」及「補充說明」欄,連同佐證資料送企劃服務科。
3、實地複評:企劃服務科於彙整各受評單位之自評成果後,排訂各受評單位實地評核日期,以無預警方式進行實況評核。
4、成績統計:各評核項目於實地複評後,由企劃服務科按實地評核結果
   逐項評分,並填寫服務績效考核表(附表一)之「複評優缺點及建議」欄及「服務品質評核建議彙總表」(附表三),並按評核結果,計算各受評單位之成績。
5、評核結果公告及檢討:企劃服務科應將評核結果陳局長核定後公告,由各受評單位確實檢討改善,並將缺失項目列為次期評核重點。
(二) 乙組
1、由企劃服務科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服務績效考核表(附表二)送各受評單位填報執行成果。
2、受評單位自評:受評單位應於七月及翌年一月五日前,將當期執行成果,填寫於服務績效考核表之「評核內容及自評結果」及「補充說明」欄,連同佐證資料送企劃服務科。
3、複評
             (1)依照「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推動研發創新實施要點」相關程序研提審核乙組單位所提創新措施,並按審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計算乙組各評核單位之成績。
             (2)成績計算:各受評單位之自評結果,備供陳核,不
納入計分。
         ○1依評核貢獻度計算每一案成績,A級:九十分,B級:八十五分,C級:八十分。
         ○2以乙組各單位全年提報創新件數及各案評核貢獻度計算該單位成績。


八、獎勵方式:各組選出績優單位頒發獎狀及獎品以資獎勵。
     (一)甲組:擇績優前三名表揚,並分別頒發三千、二千、一千元等值獎品。
     (二)乙組:擇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最高分之績優單位二名表揚,並分別頒發三千、二千元等值獎品。


 九、所需經費由本局企劃服務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