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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
    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技術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輔導考核對象:本市辦理學生午餐計畫之高中、高職及國民中小學。

四、實施方式:
(一)本局應成立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其成員由本局督學、體健科科長
    、辦理午餐主辦人及其優秀公正人士組成之。
(二)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每年度排定日程至學校實施書面或現場輔導考
    核工作。


五、輔導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由本局另定之。(考評表格)

六、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成績等級:
1.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等。
2.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等。
3.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5.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6.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二)獎懲
1.特優等:以受考評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功二次,會計
  主任及出納組長各記功一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教師及協助午
  餐工作人員,依學校教職員人數二分之一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2.優等:以受考評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功一次,會計主
  任及出納組長各嘉獎二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教師及協辦午餐
  工作人員,依學校教職員人數三分之一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3.甲等:以受考評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嘉獎二次,會計
  主任及出納組長各嘉獎一次,其他對營養教育有功之級任教師及協辦午
  餐工作人員,依學校教職員人數四分之一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4.乙等:不予獎懲。
5.丙等: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及出納組長各申誡一次
  。
6.丁等: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會計主任及出納組長
  等有關失職人員處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7.特優等以不超過十校、優等以不超過二十校、甲等以不超過三十校為原
  則。


七、附則:
(一)午餐輔導考核小組執行輔導考核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局核予嘉獎二
    次之鼓勵。
(二)每學年應輔導考核全部午餐學校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抽查或複
    查。
(三)輔導考核人員於每次輔導時,應依輔導考核所列各項目,逐項檢查酌
    予計分,並參考各校對午餐一般事務之處理情形,再決定其總分級及
    等級。
(四)每日輔導校數以路途遠近定之,但每日應選擇一校與師生共進午餐,
    以觀察供應及餐後處理情形。


八、本局午餐輔導人員所需差旅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