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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保護工作,特設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保護措施之諮詢及建議。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   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四)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代表一人。
(五)   中國棄犬防虐協會代表一人。
(六)   中華民國動物福利環保協進會代表一人。
(七)   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代表一人。
(八)   中華民國文殊救生保育協會代表一人。
(九)    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緊急救援推廣協會代表一人。
(十)    臺灣福爾摩沙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一)    臺灣動物保護協進會代表一人。
(十二)    社團法人臺中市獸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三)    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四)    市動物福利推動協會代表一人。
(十五)    市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代表一人。
(十六)    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七)    臺中縣大里市流浪動物保護協會代表一人。
(十八)    臺中縣動物保護協會代表一人。
(十九)    臺中縣獸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請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再行推薦補聘(派),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未推薦者,得由本府視需要另行補聘(派)動物保護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三點各款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屆滿而原推薦機關(團體)未再為推薦或推薦機關(團體)未推薦委員者,本府得視需要另行補聘動物保護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


五、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本處派員兼任。


六、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無故連續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 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