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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未立案托育機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經裁處逾期仍不履行怠金裁罰基準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裁處逾期仍不履行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怠金事件,為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怠金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額度(新臺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收托人數
五人
十人
十一人至
二十人
二十一人至三十人
三十一人至九十人
 
 
九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一百二十一人以上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第一項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處怠金金額
五千
一萬
五萬
十萬
 
 
十五萬
 
 
三十萬


三、本府得依案情情節之輕重,依本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