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裁處逾期仍不履行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怠金事件,為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怠金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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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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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額度(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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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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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托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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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
至
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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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至
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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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人至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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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人至九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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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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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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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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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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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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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怠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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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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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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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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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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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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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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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得依案情情節之輕重,依本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