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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經驗,整合學
    習效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學生校外教學活動,範圍以臺灣地區為限
    。每次活動,國小1-5年級校外教學活動最多以一日為限,國小6年
    級校外教學活動最多以二日為限,國中1-2年級校外教學活動最多
    以二日為限,國中3年級校外教學活動最多以三日為限,高中階段
    最多以三日為限,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如有特殊情形,須延長活
    動日數,應事先報經本局核准。


四、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晝,提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
    ,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有身心障
    礙學生特殊需求者,學校應租賃備有無障礙設備之交通車;因故未
    能參加活動者,由學校在校集中輔導,或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六、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前,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瞭解活動路線、餐
    宿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
    與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七、學校應依保險法規定為參加活動之學生辦妥旅遊平安險,活動期間
    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儘可能派醫護人員隨行。


八、指導教師於校外教學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
    知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
    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九、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
    過多或緊湊之行程。為安全計,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散
    或提早結束。


十、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其差旅費由學
    校負擔。


十一、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並
      應檢討得失,謀求改進。


十二、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如須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訂頒
      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暨
      交通部訂頒之「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十三、本注意事項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