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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隊員甄選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特
    訂定本要點。


二、清潔隊隊員由本局依業務實際需要,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作業甄選
    候用之。參加甄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局現職契約工、臨時工、約聘(僱)人員。
(二)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含x光透視及驗血),具勞
      動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


三、報名方式
    參加甄選人員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向其所屬清潔隊或清潔隊管理及
    勞工安全科報名,並經審核通過後,送本局清潔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
    登記。


四、繳交證件
(一)甄選評分表1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
(三)最近3個月內之2吋半身相片1張。
(四)體格檢查表正本或當年度本局辦理之個人健康檢查報告影本1份。
(五)服務志願書1份。
(六)戶籍謄本1份。
(七)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繳交切結書1份。
(八)身心障礙者,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
(九)低收入戶者,繳交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1份。


五、甄選作業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成立甄選小組推動辦理,置甄選委員7
    至 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局清潔隊管理及勞工
    安全科負責辦理,並應函請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派員指導。


六、甄選評分項目與標準
    甄選評分項目包括服務年資、工作態度與服務精神及體能測驗等3項
    ,成績合計總分為100分;符合特殊條件者得另加總分1至3分(特殊
    條件加分)。
    各甄選項目配分如下:
(一)服務年資:30分
      1.第1年:每滿6個月給1分。
      2.第2年、第3年:每滿4個月給1分。
      3.第4年起:每滿3個月給1分。
      4.從事各型清潔車輛駕駛、垃圾與水肥收集處理、道路清掃、溝
        渠清疏、環境消毒、清潔檢查、車輛拖吊及其他實際廢棄物清
        除處理以外工作之參加甄選人員,其服務年資扣減四分之一後
        ,再核計本項分數。
      5.曾在本局服務,因當兵、育嬰而離職,或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補助專案計畫停止而致年資中斷者,其服務年資得予併計。但
        擴大就業、永續就業等短期雇工之服務年資,不予併計。
(二)工作態度與服務精神:20分。
(三)體能測驗:50分。
      1.不借助任何外力及器具,以徒手方式攜帶25公斤砂袋,依規定
        路線完成50公尺競速測驗,並由裁判人員以碼表計時登錄所耗
        用時間後,依評分表計算個人成績。體能測驗成績得保留2年。
      2.因公受傷致行動不便,經公立或教學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或女性妊娠及產假期間,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採以下方式
        之一核計其體能測驗成績:
     (1)經甄選小組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依當次參加甄選總人數第
          百分之二十五之該名參加甄選人員的體能測驗成績核計其成
          績。
     (2)參加甄選人員得於報名參加甄選時,申請採計之其本人於前
          兩年度(擇一)曾參加本局清潔隊隊員甄選之體能測驗成績。
(四)特殊條件:最高以總分加3分為限。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符合本局所指派工作之能力者,總
        分加1分。
      2.本市各區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者,總分加1分。
      3.連續居住於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最高以總
        分加3分為限,其計分方式如下:
     (1)自設籍(以戶籍登記為準)且實際居住於該回饋區當地里之
          日起,至報名截止之日止,連續居住每滿1年加總分0.2分,
          未滿1年之尾數不予計算。
     (2)未連續居住於該回饋區當地里者,以最近一次實際連續居住
          於該回饋區當地里之日起核計。
      4.領有職業大貨車(含)以上駕駛執照、重機械操作證照或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證照者,每項各加總分0.5分。


七、甄試地點:由本局擇定後公告週知。

八、參加甄選人員之總成績達60分(含)以上,依總成績高低排序列冊
    候用。總成績相同者,以體能測驗成績較佳者取得較優先排序。
    候用期限自次年1月1日起 2年為限。惟本局有實際需要時,得延長
    之,但不得逾2年。


九、本局新增清潔隊員員額或各區清潔隊隊員出缺時,依隊員候用名冊
    順序依序分發試用。經僱用人員須於服務滿1年後,始得申請調動。


十、候用人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攜帶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件正本,至
    指定地點完成報到與簽訂勞動契約事宜,無故逾期不報到或不接受
    分發之工作者,取消遞補資格。候用人員依序遞補時,若已滿65歲
    ,則不予僱用。
    具原住民身分之隊員離(退)職時,如本局僱用之原住民總人數未
    達法定應僱用名額時,得依侯用名冊順序,優先僱用具原住民身分
    之候用人員。


十一、候用人員有下列情形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取消候用遞補或扣分
    並調整候用順序之處分:
(一)取消候用遞補
     1.現職契約工、臨時工違反本局工作規則達解僱條件。約僱人員
       違反僱用人員契約書之約定,經本局解僱者。
     2.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3.褫奪公權。
     4.受禁治產宣告。
     5.候用期間離職。
     6.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7.因案遭通緝在案。
     8.經合格專業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癲癇症或其他法定傳染病。
     9.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者之不良習慣或前科紀錄。
     10.不實切結連續居住本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區當地里者。
(二)扣分並調整候用順序
    自前次隊員甄選候用名冊公告日起至當次隊員甄選作業公告日止,
    因故受本局懲處者,依下列規定累計扣分,並依據總分扣分結果調
    整候用順序:
     1.記過1次,扣總分3分。
     2.申誡1次,扣總分1分。
     3.曠工1次,扣總分0.5分。
     4.遲到或早退1次,扣總分0.2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由甄選小組考前會議定之。

十三、本要點函請市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