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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建立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採購作業制度,落實權責分
    明之採購行政,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本局辦理採
    購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三、採購金額及採購方式應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由需求單位於招標
    前認定之,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四、開口契約之採購案件原則上於上一年度11月底完成招標作業並於招標
    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採購金額之上限,以實作數量之方式計價,以提
    升採購效率。


五、招標文件得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預先訂
    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仍無法決標時之處理方式。


六、小額採購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其採購程序如下:
(一)由需求單位,以採購申請單或簽呈方式提出請購,採購金額新臺幣
      1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廠商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之採購,除依
      市場慣例不提供估價單外,須檢附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請購文件
      會秘書室及會計室,經局長或授權人核准後,交由秘書室辦理採購
      。
(二)每月固定支出之採購,原則上應於年度開始統一簽准,再按月核銷
     ,以簡化請購流程。
(三)油品採購,應依共同供應契約,以加油卡方式辦理。
(四)採購金額為新台幣2千元以下之案件,由需求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免會秘書室。
(五)以特別費支出之費用或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牌照稅、燃料
      費等支出,免請購程序。


七、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招標程序如下;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需求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呈,內容應含
      採購名稱、採購金額、經費來源、招標方式、決標方式、是否有
      訂底價及所含附件等,若需組成評選、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
      評審小組等組織,其組成時機、人數、建議名單遴選方式、圈選
      方式等請一併敘明。以上內容並應載明法令依據。
(二)採購案件應簽會有關單位,並陳請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由
      秘書室辦理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得委託本府秘書處代辦
      。
(三)採購文件之領取,以電子領標為原則。


八、各科室之採購案件於等標期間 ,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或自行更
    正或補充,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擬具採購招標更正內容,
    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移採購單位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
    ,如屬重大改變者,應重新公告。


九、底價之核定及保管:
(一)底價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47條、第59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52條至第54條,由秘書室擬訂底價核定表及底價袋,並簽會需求
      單位填入預估金額,陳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採購招標案件流標、廢標後,續行或重行招標者,如招標之圖說
      、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重行訂定底價。
      繼續辦理續行招標事宜時,倘無市場行情改變之情形,應敘明原
      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不再重訂底價。
(三)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已開啟之底價無法當場決標
      時,本局人員應於開標現場立即將底價袋妥為密封。
(四)核定底價之長官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五)開標前底價交由政風室保管,並於開標當日由需求單位向政風室
      領取。


十、主持開標人員由下列人員任之,主持人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
    之: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秘書室專員主持。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由秘書室主任主持。


十一、開標時,廠商之標價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低於底價百
      分之八十情形時,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外,並得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廠商總標價在綜合標價以上者,得視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
      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低標
      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此種情形授權於開標現場由業務單位判
      斷是否有標價偏低,若無偏低情形,得逕行決標。
(二)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
      ,最低標廠商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
      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之情形,已要求廠商提供差額保證金
      ,以保證廠商履約能力及維護機關權益,為加速採購流程,授權
      需求單位主管決行。
(三)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
      ,最低標廠商之說明合理,免提出差額保證金之案件,或有「政
      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
      程序」第四項所列不決標予最低標,而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
      商之情形,應由需求單位表示意見後,陳請局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
(四)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最低標廠商報價在容許標
      價以上者,經廠商提出說明,機關認為合理,可照價決標予最低
      標。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容許標價者,因其報價顯然偏低,有降
      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評估廠商說明的合理性時,除有優
      良實績足以證明履約能力外,原則上不決標予最低標,以上情形
      均應由需求單位表示意見後,陳請局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五)所謂「綜合標價」指有效標兩家以上廠商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九
      十,所謂「容許標價」指有效標兩家以上廠商標價平均值之百分
      之七十。


十二、採購之驗收應指派主驗人員,並通知會計室及政風室監辦,接管
      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驗收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並作成紀錄,
      法定期限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


十三、本局核派工程採購主驗人員原則如下:
(一)採購金額新台幣500萬元以下之案件,主驗人員由各需求單位主
      管核派單位內人員擔任。
(二)採購金額逾新台幣500萬元之案件,2仟萬元以下主驗人員由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正工程司或專員以上人員擔任。
(三)採購金額逾新台幣2仟萬元之案件,主驗人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派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擔任。


十四、本局核派勞務、財物採購案件主驗人員原則如下:
(一)勞務、財物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主驗人員由需求單
      位主管核派單位內人員擔任,
(二)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主驗人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派正工程司或專員以上人員擔任。


十五、契約有估驗或分期付款規定者,其估驗人或分期之驗收主驗人
      ,得依估驗或分期付款金額認定,並按十三、十四點核派原則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