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機制,落
實上游水保、中游防洪、下游排水之綜合治水方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作業,得設置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區外排水審查事項。
(二)辦理滯洪池及沉砂池審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審查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機關內部人員
兼任,其餘由本局遴聘之。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出席委員互選產生之。
本小組委員由本局指派三名人員兼任之,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
二名,外聘委員依規定每次核付出席費,未出席但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者核付審查費。
五、本小組外聘委員出缺時補聘之。
本局局內派兼之委員,其職務異動致不宜續任本小組委員者,應依前
項規定補派。
六、本小組得視個案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人數之計算,如委員未出席但提供書面審
查意見者,計入出席人數。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需要邀請臺中市政府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
席。
七、本局坡地管理科為本小組之幕僚單位,於受理水土保持計畫後,辦理
水土保持計畫初核會議,並提出初核意見予外審單位。
八、水土保持計畫依序提送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外審單
位)審查,並將本小組初核意見納入第一次審查會議紀錄。
九、外審單位辦理第三次審查會議前,函文通知本局,由本小組排定時間
邀集外審單位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紀錄及後續審查作業仍由外審
單位依規定辦理。
十、本小組所需之各項費用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