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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業用地免申請建築線指定(示)作業暫行處理原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臺中市政府為簡化建築線指定(示)及加速民眾申請建照案審查作業程序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
包括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依下
列原則辦理:
一、臨接未開闢完竣之公路者應申請指定(示)建築線,其餘農業用地申
    請興建農舍者,免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二、本市農業用地臨接未開闢完竣之都市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或現有農路
   ( 指由申請人自行依道路中心線保留上開退縮(讓)空間並作為農路
    使用或拓寬留設農路達到四或六公尺以上寬度)者,得委託測量技師
    測繪成果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並應將現有巷道或農路現況測繪標示
    建築線於地籍圖上,以作為建照審核套繪管制;如有套繪不實者,應
    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決,並由測量技師及建築師依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