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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特設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分工表之審議事項。
(二)本分工表所定具體措施執行之策劃。
(三)本分工表執行績效考核及獎懲事項。
(四)其他有關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應配合或協調辦理事項。
本小組執行前項任務得劃分各機關權責;其劃分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祕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副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副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副局長。
(五)本府警察局副局長。
(六)本府衛生局副局長。
(七)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八)本府法制局副局長。
(九)本府新聞局副局長。
(十)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主任。
(十一)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
(十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主任。
(十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二服務站主任。
(十四)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一專勤隊隊長或副隊長。
(十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二專勤隊隊長或副隊長。
(十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主管或副主管。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本府相關單位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戶政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工作。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