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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中心康樂室、演講室、餐廳、會議室等。


三、     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非營利公益活動及辦理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業務借用為主。


四、     本中心場地及設施得提供機關、團體借用,每月以借用二十場次為上限。


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借用,並依法處理: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五)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六、     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


七、     本中心場地借用以借用日期前三日至九十日內預約為限,申請借用之單位,應洽本中心填具場地借用申請表,同時檢附機關或人民團體立案文件影本,並視申請活動內容繳交活動計畫書,經核准後,於活動前三日繳清費用。


八、     本中心各場地收費標準以場次為計算單位,分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及夜間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三場次,每場次借用時間超出一小時者,加收另一場次費用。


九、     借用場地每場次收費標準如下:(新臺幣:元)
場地別
每場次費用
備註
場地費
清潔費
水電費
 
餐廳
七百元
七百元
六百元
 
演講室、康樂室、會議室
五百元
五百元
四百元
 
增加其他設備:如外水、外電等
六百元
 


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僅收取水電費,但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並完成清潔工作:
(一)本市之身心障礙團體借用。
(二)本府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辦理之服務方案 (然服務方案已補助場地費者除外)。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任何費用:
(一)本府各機關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中心所在地區公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十二、借用單位在約定借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十三、本中心如有特殊緊急需要使用出借之場地時,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四、借用單位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者,得展延借用權三個月。


十五、借用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場地使用完畢應即回復原狀。


十六、借用單位應注意維護各項設備,如有毀損或短少,借用單位應按市價賠償或購置同一規格型號之產品歸還。


十七、借用單位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中心得限期改善或暫停其借用權三個月。


十八、本中心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給借用單位,並依規定繳入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