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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志願服務人員考核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考核志願服務人員值勤狀況,作為獎勵、續任及解職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及福利
(一)考核
1、各分局應於每年十二月前就志願服務人員之出勤、記錄、服務情形及團隊精神等項目進行考核完畢,並填報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表作為辦理獎勵、續任及解職之依據。
2、志願服務人員平時有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發生時,得由各分局紀錄隨時提送總局企劃服務科彙處。
(二)福利
1、由本局提供服務背心、服務證及所需之裝備。
2、為志願服務人員辦理團隊意外保險。
3、本局舉辦之演講、研習或其他活動,視情形保留部分名額供志願服務人員參加。
4、不定期辦理訓練課程、聯誼活動及座談會,是項活動需名額限定時,依值勤狀況評估之。


三、獎懲規定
(一)獎勵方式
1、符合獎勵標準者,提報臺中市政府於適當場所公開表揚或由本局辦理公開表揚。
2、志願服務人員服務期間具有特殊貢獻者,將事蹟於本局外部網站發布。
3、符合其他機關、團體志願服務獎勵標準志願服務人員,由本局依規定薦送相關機關、團體公開獎勵,獎勵員額有限者,依志願服務人員對本局服務貢獻度,擇服務時數較多者,優先推薦;服務時數相同時,以於本局擔任志願服務年資較久者,優先推薦。
4、志願服務人員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5、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標準
1、獎勵之服務時數計算期間
(1)豐原、沙鹿、大屯、東勢分局志願服務人員:獎勵服務時數計算由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文心、民權、東山、大智分局志願服務人員:獎勵服務數計算由當年六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2、獎勵項目、標準及內容:詳「志願服務人員獎勵項目、標準及方式一覽表」(附表一)。
(三)懲處: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其志願服務人員資格或不予續聘並收回服務證。
1、請假總時數達該服務年度排班總時數二分之一者,但因病或其他事由經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2、從事推銷、營利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3、服務期間於櫃台看書報雜誌者。
4、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人員應盡義務者。
5、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