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交通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路網規劃、
路線及場站規劃、捷運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土木建築之設
計審查、環境影響評估、運輸系統整合、公共設施之配合規
劃、營運規劃、財務規劃、人力規劃、培訓及其他不屬各課
之事項。
二、機電系統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設備、月台
門、號誌、通訊、電力、電車線、通風、車輛、水電空調、
自動收費系統、電梯、電扶梯、機廠設施之規劃、設計、採
購、安裝、測試、審查、驗收、運轉、維修等事項。
三、捷運工程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工程路線、
場站及附屬設施之先期調查、土木、建築、景觀、水電環控
、工程之發包、施工管理及興建營運合約之合約管理等事項
。
四、開發路權課:有關大眾捷運及其他軌道運輸系統用地取得、
路權管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管理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課員、工程員、技佐、助理員、助理工程
員、助理管理師、書記。
第五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依法辦理土木、建築、水電及
環境控制、機電系統工程施工之現場監督、工務協調、變更設
計、介面協調等相關業務,所需人員由本處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
報請本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核
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四條至第十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