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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對輔導登錄民間救難團體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確規範補助本局輔導之登錄民
    間救難團體之作業,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民間救難
    團體,並依據充實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裝備器材長程計畫及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10條規定之團體。


三、補助目的為鼓勵民間救難團體,積極參與協助災害防救工作,健全組
    織運作,強化救援效能,特訂定本要點,以評鑑獎勵績優團體並充實
    所需防救災裝備器材,提昇組織成員工作士氣,作為消防機關持續推
    動民間救難團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業務之重要參據,以達成有效
    運用民力之目的。


四、補助項目以評鑑方式獎勵績優團體並充實所需防救災裝備器材經費補
    助,但對純屬自強活動、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國內外
    旅遊等不予補助。


五、補助額度及運用:
(一)對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一次,依計畫經費額度內補助金額最
      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接受補助之團體應依計畫專款專用並撙節開支,如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團體應於評鑑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逾期或
    未依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內容、參加對象、
    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二)申請團體經本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之證明書影本。
(三)申請團體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四)申請補(捐)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
    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本局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
    應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
    助額度之依據。
(六)其他相關經本局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七、審查標準及方式:
(一)審查標準:
1.計畫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經費支用項目與計畫執行之合理性
(二)作業程序:本局依計畫進行審查並依第五點規定核定補助額度。



八、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經核定受補助的團體應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確實依計畫執行。
(二)各項經費原始憑證列支,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會計審計規定
    辦理。


九、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
    實際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覈實辦理,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應於
    辦理前3日函報本局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助。


十、受補助團體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
    他法令規定者,得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十一、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
      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臺中市政府市庫。


十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