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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辦理特殊教
    育服務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
    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與輔導。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活動。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推展。
(四)辦理特殊教育校園宣導活動。
(五)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專案核准之補助。


四、申請時間為每年3至4月(實際時間以公文為主)向本局提出當年度申
    請計畫。
    申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經本府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經費預算表(含自籌款或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
      佔比例)。
(三)預期效益。
(四)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且有助於審查之事項。
      補助額度為每1民間團體以申請1案為限,不超過申辦經費概算之二
      分之一,經本局審核後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金額,且每1民
      間團體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則。
      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
      體。
(二)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
      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三)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五、本補助款採一次性撥付,應專款專用。

六、獲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須於每年12月1日前
    ),檢具領據、成果資料(封面註明單位全銜、活動名稱、辦理起訖
    時間及地點)、支出分攤表、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憑證函送本局辦理撥
    款及核銷作業,逾期本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前項檢附之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請受補助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七、申請補助之團體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本府各單位申請補助或獎
    助,僅能擇一辦理。


八、依本要點受領補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以備本
    局之查核。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除得追回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三年外,如
    有違法情事者,併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
    得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十、本要點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