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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公園划船管理規則
民國 51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維護划船遊客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公園湖內遊艇營業時間,每日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十二時止。

第 3 條
未滿十二歲兒童不得單獨划船。

第 4 條
心神喪失或酒醉人,不准划船。

第 5 條
每船乘坐人數,成年人不得超過三人 (成年與兒童不得超過四人) 。

第 6 條
不諳水性遊客划船時,應向出租船隻業主索用救生圈。

第 7 條
經營划船業主應僱用救生員一員 (業主兼亦可) 於營業時間內注意監視湖
中情況,並隨時準備救險工作。

第 8 條
划船遊客不得攀折花木捕魚或污損各項設備。

第 9 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由管理員或警察人員勸導取締或依法處罰之。

第 10 條
划船價格每小時若干,應呈報市政府核准公布週知。

第 11 條
湖中水面清潔應經常保持,不得有果皮雜物浮於水面,妨害衛生。

第 12 條
每船應至少備有救生圈二個,以便應用。

第 13 條
所有僱用救生員,應具有諳水性技能證明,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僱用。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