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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扶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立案之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提昇行政、行銷營運能力及專業
    創作水準,以協助其長期發展,爰配合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設籍並立案於本市,從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
    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以下條件者:
(一)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或國際推展。
(二)立案滿二年,每年至少有二場(含)以上優質演出。
(三)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四)具備固定辦公場所或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畫,
      並符合本要點規範之獎補助項目。
(六)取得團隊所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三、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獎補助對象:
(一)當年度已入選為文化部分級獎助演藝團隊或已獲文化局其他獎補助
      經費。
(二)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文化部附屬機關之獎
      補助。
(三)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四)曾接受獎補助,經考核評鑑結果績效不佳,無法有效執行計畫或無
      正當理由延遲結報。
(五)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
(六)團隊於其他縣市重複登記立案。
(七)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文化局通知仍未於期限內補齊。


四、申請時程及應備資料:
(一)每年徵選一次,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
      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文化局並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調整受理
      申請期限。
(二)符合資格之團隊應備齊下列資料,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文化局提出
      申請,資料免裝訂,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傑出演藝團隊徵選案,不論
      團隊入選與否,所送資料概不退件:
      1、申請總表十二份(如附表一)。
      2、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十二份(如附表二)。
      3、年度營運計畫書十二份(如附表三)。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
           核。
      4、未重複接受獎補助切結書一份(如附表四)。
      5、團隊前一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或自行剪輯之綜合性演出影音
         資料一份。
      6、團址證明文件、辦公或排練場地平面圖(註明坪數)及照片各
         一份。團址倘為自用住宅請檢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證明影本;
        租賃者則請檢附最近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影本。
(三)團隊接受獎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
      式。


五、審查作業程序及項目:
(一)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文化局
      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視
      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1、由文化局組成七至十五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其中外聘委員為邀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
         管理、藝術行銷或全國演藝生態觀照等相關領域之專家或學
         者。
      2、入選團隊數量及獎補助金額,得由評委會依當年度文化局預
         算額度,審議決定之,各類團隊得從缺。
      3、團隊需於複審現場提出簡報十分鐘及接受詢答五至十分鐘。
         文化局將於複審會議日期確定後,以書面或電郵通知團隊出
         席。
(三)審查項目:
      1、團隊組織架構及財務狀況。
      2、經營發展理念及執行計畫和創新的能力。
      3、年度計畫內容。
      4、自我提升計畫,包含改善及提昇團隊專業創作演出和行政營
         運之具體措施。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演出影音資料,輔以簡報及答詢情形。


六、評委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本人或配偶、共同生
    活之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現為或曾為參加徵選之團隊負責人、
    代理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
    。


七、本要點經費獎補助範圍:
(一)團隊創作研發製作或演出所需之相關費用。
(二)專職人員訓練相關費用。
(三)團隊辦公或排練場地之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
      文具、郵資等)。
(四)行政人員薪資、勞健保費用。


八、評審結果經複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由文化局書面通
    知並公布於文化局網站。評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九、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獎補助款採年底一次撥付,受獎助之團隊至遲應於十二月二
      十日前備齊以下文件,向文化局申請獎補助款撥付,如逾會
      計年度未辦理經費請撥核銷者,一律撤銷獎補助資格: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限當年度經審核定案後,受獎補助
         團隊於七月至十二月之計畫相關支出憑證)。
      4、自行辦理所得扣 繳切結書。
      5、著作權相關權利切結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一份。
      7、其他依會計、審計或財政機關規定應備文件。
(二)受獎補助團隊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
      獎補助款,倘已撥付者,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三)受獎補助團隊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費結報時,受獎補助團隊所檢附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
      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獎補助團隊之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
      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領獎補助款。
(六)受獎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七)獎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獎補助團隊應依所得
      稅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八)受獎補助團隊於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文化局則按獎補
      助比例撥付款項。


十、考核及評鑑:
  (一)文化局得於受獎補助團隊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派員訪視
        ,並對計畫內容進行考核評鑑。必要時得邀請當年度評
        委會成員或相關領域的其他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訪
        查團隊執行情形,受獎補助團隊不得拒絕。
  (二)受獎補助團隊應確實執行所提計畫,涉及計畫內容之曲
        目、舞碼、引用劇碼等與創作主題相關者,以及研習課
        程內容主題者,不得變更。
  (三)受獎補助團隊因故需變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實施地
        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延遲
      或未函報者,視同無故取消執行計畫。同一計畫倘申請變
      更計畫名稱、實施時間或實施地點等次數超過二次,將列
      入該團隊評鑑紀錄,作為下次該團隊參加徵選之行政效率
      審核依據。


十一、受獎補助團隊其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文化局得自當年度受獎補助的團隊中選派一團,代表本市
      參加文化部辦理的各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分類匯演競賽,該
      競賽作業規定由文化部另訂之。
(二)受獎補助團隊當年度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
      部列為指導單位,文化局列為共同主辦或合辦單位。
(三)為廣為向民眾推薦本市傑出團隊及推廣執行成效,受獎補
      助團隊有義務配合文化局當年度所提之推廣活動,包括校
      園巡迴演出或其他活動,相關事宜由文化局另行安排。
(四)文化局得推薦受獎補助團隊參與國內其他縣市演出。
(五)受獎補助團隊應無償提供成果照片jpg.電子檔案及至少十
      分鐘與當年度演出有關之影音資料,置於文化局網站宣導
      。
(六)受獎補助團隊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日前依規定提交第一期
      執行報告及基本調查表,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以供文化
      局提報文化部。
(七)受獎補助團隊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文化部
      或文化局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八)團隊辦理演出時,文化局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鑑
      ,倘演出需入場券者,團隊應提供文化局十張票券。
(九)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獎補助
      團隊,團隊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十)受獎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本市整體利益之行為。非經文
      化局核准者,不得以任何名義代表其他縣市或地區參加活
      動。
(十一)受獎補助團隊應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文化局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
        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文化局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


十二、受獎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獎補助款之運用有
      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
      實者,文化局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該團隊評鑑紀錄,
      作為下次該團隊參加徵選之審核依據,或撤銷該團隊當年
      度獎補助資格並不核撥或追回已核撥之獎補助款項,或停
      止受理該團隊申請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一至五年
      。


十三、受獎補助團隊年度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
      文化局得作成紀錄,於團隊下次參加徵選時,提供評委會
      參考。


十四、本要點第四點申請應備書表和第九點核銷經費相關表件,
      由文化局另訂之,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
       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