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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多元表演藝術之發展,並對表演藝術活動補助之對象、條件、標
    準、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以達公平、公正
    、公開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學術文化社
    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並須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
    單位統一編號者。


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各級學校、公園綠地、社區及各表演場所
         舉辦之演藝活動,演出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確認與辦
         理借用,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二)活動類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
         藝活動。


四、經費用途:依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文化局每年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截止日
      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下一年度演藝活動補助之
      申請,並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延展受理期限。
(二)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七份,逕寄文化局(臺中市臺灣大
      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文化局演藝
      活動補助案,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1、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書表(如附表),申請書表應敘明經費內
         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
         核。
      2、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之證書影本。
      3、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4、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
(三)申請人接受獎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
      理方式。


六、補助額度:
    申請人同一年度內獲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且不得重複接
    受文化局其他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如申請人隱而未報,一經查知,文
    化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者並全數追回:
(一)個人、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隊,或公民營事業單位附屬團隊。
(二)曾接受補助,無故取消執行計畫者、或經考核評鑑停止受理申
      請者。
(三)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
      舉證屬實者。
(四)重複接受文化局其他補助。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出具同意書,如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時
      ,同意將已領之補助款繳回文化局。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初審:由文化局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申請資料或逾期申
         請者,不予受理。惟,申請人所檢送資料短缺者,文化局得
         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2、複審:由文化局遴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經營管理或
         藝術行銷等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召開審查委員
         會評審。
(二)審查標準:計畫內容完整具可行性,具創新或創意作法,以及
      預算編列合理性。


九、結果通知:
    審查結果將俟本市議會下一年度預算審議定案後,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於文化局網站公布補助名單。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
      下文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
      前未足一個月者,最遲仍須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自行辦理所得扣 繳切結書。
      5、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
         jpg.檔)一份。
(二)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
      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不予核撥補助款,倘已撥付
      者,文化局得收回款項。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之申請
      人,申請人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六)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向文化局說明原因外,並不得以
      任何理由請領補助款。
(八)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者,文化局則按補助比例撥付款項。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化局得派
      員前往實地訪視。
(二)受補助之申請人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
      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文
      化局得依情節輕重,將之列入評鑑紀錄,作為申請人參加下次
      補助申請之審核依據,或撤銷申請人當年度補助資格並不核撥
      或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或停止受理該申請人一至五年補助申
      請。
(三)受補助之申請人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評鑑情形,文化局
      得作成紀錄,於申請人參加下次補助申請時,提供審查委員會
      參考。


十二、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演出名稱、時間和地點
      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倘延遲未函報
      者,視同無故取消執行計畫,文化局應予撤銷其補助資格。
      而涉及計畫演出內容者(即申請人送審計畫之演出內容,音樂
      為曲目;舞蹈或戲劇則為編創主題或戲劇引用之劇本等)不得
      變更,擅自更改者,文化局得予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
      項者,並應繳回。


十三、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宣傳活動時,應將文化局列為共同主辦
      或合辦單位。


十四、受補助之申請人應留存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文化局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文化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五、演藝活動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由文化局另定之,可至文化
      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文化局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