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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讀書會登記及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臺中市各讀書會永續發展,並落實終身學習,倡導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民間正式立案並依本要點登記成立之讀書會團體。

三、依本要點成立之讀書會應以(團體、社區、協會或其他名稱)讀書會或其他適當名稱命名。

四、讀書會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臺中市讀書會登記設立申請書(附表一)
(二)讀書會實施計畫
(三)讀書會之成員名單
(四)讀書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
前項申請自本局收到申請書後二星期內發給核准登記函。


五、團體、社區及協會得針對成員或民眾需求,籌組讀書會,並公開徵募會員,會員須三十人以上,俾以推展閱讀活動,其籌組登記程序如下:
(一)經由團體社區負責人之指派或個人主動發起,由三人以上組成籌備委員會,並召開籌備會議。
(二)籌備會議應先研議讀書會實施計畫,並提讀書會成立大會討論,經成立大會決議通過後,應由申請人備函向本局登記。


六、讀書會之活動應符合讀書會設立之宗旨,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將該年實施計畫或活動內容函送本局。
 (二)每月聚會以至少一次為原則,聚會內容得視各讀書會之特色及學員之共識,安排書籍研讀、影片欣賞及聘請專家學者指導等,依多元化方式進行。


七、讀書會活動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捐助。讀書會之財務應指定專人詳列財務支出,定期公開徵信。

八、讀書會之帶領及領導人之培訓由本局辦理,並建置本市讀書會網站,定期更新各讀書會活動訊息,以供其他讀書會或民眾查閱、參考。

九、讀書會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申請人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六日止(以郵戳為憑)提出下年度之申請。經審查會議通過且讀書會補助預算經臺中市議會核定後,於下年度依核定結果通知撥款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上限,因活動特殊並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申請方式:
       (一)填妥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及相關資料(如書目資料、活動照片等)一式五份。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書影本及該團體存摺影本憑核。
       (三)將相關申請資料,在信封上加註「補助讀書會活動申請書」,送達或掛號逕寄本局圖書資訊科收。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十一、     補助經費應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購置書籍。但不得超過核定活動經費四分之一。
     (二)閱讀講座講師鐘點費。
     (三)協助圖書館推廣閱讀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定之閱讀活動相關費用。


十二、    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一)活動結束後儘速檢具收據、原始憑證及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三),最遲須於每年十二月上旬前辦理完成,逾期視同棄權,本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如因故無法履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備,如有違反者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三)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如為全部補助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並得派員抽查之;如為部份補助者,得由本局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十三、    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將派員前往實地訪視。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如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列為日後審核之依據。倘經評估成效不佳者,三年內不予補助。

十四、    辦理績優之讀書會或個人,得由本局公開表揚,或薦請臺中市政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開表揚。

十五、    讀書會之運作情形與成立宗旨不符或違反有關法令情事者,即停止相關補助。

十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