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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協助影視業者拍片住宿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
業者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廣告片及
         以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電影規格所拍攝之電影片。
     (二)影視業者指下列之一:
 1.電影片製作業者。
 2.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
   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3.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款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三、影視業者在本市拍攝影片,依本要點申請劇組人員拍片期間
    之住宿費(以下簡稱住宿費),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聞局申請:
     (一)申請表五份。
     (二)計畫書五份。
     (三)曾製作之作品列表。
     (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影視業者之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新聞局得補助住宿費:
     (一)影片內容須有明顯可識別為本市之場景。
     (二)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影片內容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
     (四)經新聞局評定為優質影片。
     住宿費之補助,以住宿於本市合法旅宿業所需費用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之住宿費,以拍片期間住宿費二分之一為上限,由新
    聞局核定之,且每案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電影片、電視電影片: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電視連續劇片、單元劇片:新臺幣貳佰萬元。
     (三)紀錄片、廣告片、動畫片:新臺幣陸拾萬元。
     (四)與臺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所核定補助金額
         合計不逾壹仟萬元。


六、經核准補助者於拍攝影片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統一發票(無統
    一發票者,請檢附領據)、拍片期間住宿之原始憑證影本及成果
    報告,函文向新聞局辦理核銷後發給之。
    但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拍攝完成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竣
    核銷事宜。拍攝期間跨不同年度者,應依年度分別辦理核銷。


七、已核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核銷。
  (二)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三)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市之效益。
  (四)同一計畫已申請其他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者。


八、獲准補助及支援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於電影片或電視劇公開發表播出前一個月函知新聞局,並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DVD以上規格)一份。
(二)提供於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鐘影片,以最高畫質數
    位影音檔交付,並另給DVD(標準畫質720×480以上規格)
    一份,永久無償供本市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
    等城市行銷公益之用。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
    局識別文字與圖樣。
(四)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