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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各機關績優研考人員,鼓舞
    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連續主辦研考業務達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由各機關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遴選:  
(一) 推動為民服務,提昇服務品質,有具體事蹟。
(二) 推動施政計畫,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昇施政績效,有具體事
        蹟。
(三) 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
(四) 推動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加強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有具體
        事蹟。
(五) 促進地方發展,營造國際友善環境,有具體事蹟。
(六) 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選拔表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
    上級機關核定有案者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五、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並以不超過五名為原
    則,其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各機關應依第二點規定推薦,並繕造績優研考人員推薦
      表(如附件)二份及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報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推薦名額各機關以一名為限
      。但設有二級機關五個以下者,得(含業務主管機關)共計薦
      報二名;六至十個者,得共計薦報三名,逾十個者得共計薦報
      五名;研考會對規劃推動研考業務,績效卓著之研考人員,亦
      得主動推薦。
(二)本府組設績優研考人員評審委員會,辦理評選工作,由研考會
      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並由本市資
      訊中心主任、研考會綜合規劃組組長、研究發展組組長、管制
      考核組組長、為民服務組組長及秘書室主任等擔任評審委員。
(三)通過評選後之績優研考人員由研考會報本府核定,並擇最優者
      三名代表本府參加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
      院研考會)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六、經本府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優良事蹟應公告於本府網站,其獎
    勵標準如下:
1、第一名:記功二次及獎狀一紙。
2、第二名:記功一次及獎狀一紙。
3、第三名:記功一次及獎狀一紙。
4、第四名:嘉獎二次及獎狀一紙。
5、第五名:嘉獎二次及獎狀一紙。
   第五點第三款績優研考人員經獲行政院研考會表揚者,如同時獲
   得行政院研考會行政獎勵及公假時,則取其中較高者獎勵,不予
   加計獎勵。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評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