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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穩定農業產銷並提升產業競
    爭力,以求農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建設經費補助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各級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場、畜牧產業團體、產銷班、農民及其他與農業有關
    之非營利性團體。


三、農業建設經費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生產設施。
(二)生產機具。
(三)生產及防治資材。
(四)運銷設施、設備(含供作農產品運輸、加工、冷藏、冷凍等使用之
      車輛)及資材。
(五)集貨加工設施及設備。
(六)農業及農村環境改善。
(七)國內外行銷活動及措施。
(八)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與各項農業推廣教育、家政四健推廣、
      農業志工、農業金融、農會組織業務發展推廣輔導及教育訓練研習
      等。
(九)農業產業文化、休閒農業發展輔導等。
(十)林業、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推廣。
(十一)漁業相關補助。
(十二)其他農業建設相關事項。


四、對產銷班組織之補助以班員共同使用者為優先、班員個別使用者次之,
    其補助應納入輔導單位所提之計畫書,補助標準比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五、農會、漁會及以推展農業生產運銷、有機農業、休閒農業、生態保育為
    宗旨之民間團體,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申請第三點補助項目之補助,其標準以不超過各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為限。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准提高其補助比例:
    (一)全市性計畫。
    (二)迫切性計畫。
    (三)有特殊情形者。
    (四)因應農產品產銷失衡所採取之各項措施。
    (五)區域整合性計畫。


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劃設之休閒農業區其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具
    共同使用性質之建設及各項公共設施軟體、宣傳行銷、農業產業文化建
    設補助細項等補助標準,以不超過各休閒農業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五為限。


七、本市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補助優先順序:
 (一)營造具經濟性及創新之特色產業、區域整合經濟性事業計畫。
 (二)建立品牌及推動農會CIS企業識別計畫。
 (三)既有經濟性事業擴大規模計畫。


八、農業局對同一民間團體(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之補(捐)助金額,除
    農會、漁會及以推展農業生產運銷、有機農業、休閒農業、生態保育為
    宗旨之民間團體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外,
    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九、補助對象申請農業局預算補助時,應擬具細部計畫書備函申請,並敘
     明經費內容,由本局依下列事項審查核定:(附件一)
(一) 計畫內容是否詳實,計畫目標是否明確。
(二) 計畫是否符合地區農業發展之需求,並符合政策目標。
(三) 經費需求之編列項目是否符合計畫目標。
(四) 預算項目編列是否合理。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十、計畫執行:
(一)計畫核定後應確依內容執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敘
      明理由並於執行前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
      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或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完成,但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特
      殊原因,得專案申請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
      為限。
(三)補助設施涉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取得各項執照。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附件二)及農業局補助各級
      農會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辦理撥付及核銷作業,如有結餘款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
      ,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
      執行成果報告(附件三)送農業局備查。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六)屬設施或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明顯位置標示補助單位、年度及
      計畫名稱。
(七)受補助者因故必須終止或取消補助計畫時,應向農業局提出申請
      ,且不得再重新申請本項計畫補助。


十一、督導及查核:(附件四)
(一)受補助者應接受農業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拒絕,
      查核結果與原計畫不符者,補助款予以追回,並視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二)前款督導查核得由農業局業務科、研考、會計及政風人員組成查
      核小組辦理之,其查核方式由研考單位另定之。
(三)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助效益,並得為往後
      年度計畫申請之審查參考。

附件一:計畫審核表
附件二: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附件三:執行成果報告表
附件四:計畫查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