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辦理特殊教
育服務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
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與輔導。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活動。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推展。
(四)辦理特殊教育校園宣導活動。
(五)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專案核准之補助。
四、申請時間為每年3至4月(實際時間以公文為主)向本局提出當年度申
請計畫。
申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經本府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經費預算表(含自籌款或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
佔比例)。
(三)預期效益。
(四)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且有助於審查之事項。
補助額度為每1民間團體以申請1案為限,不超過申辦經費概算之二
分之一,經本局審核後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金額,且每
民間團體每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則。
五、本補助款採一次性撥付,應專款專用。
六、獲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須於每年12月1日前)
,檢具領據、成果資料(封面註明單位全銜、活動名稱、辦理起訖時
間及地點)、支出分攤表、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憑證函送本局辦理撥款
及核銷作業,逾期本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前項檢附之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請受補助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七、申請補助之團體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本府各單位申請補助或獎
助,僅能擇一辦理。
八、依本要點受領補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以備本
局之查核。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除得追回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三年外,如
有違法情事者,併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
得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十、本要點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