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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點、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道路統一挖補、聯合施工維護道路完整,特設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點、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道路工程管線協調。
(二)管線工程協調。
(三)新增用戶管線安裝協調。
(四)建立管線位置資料庫及地理資訊系統。
(五)分配與管制道路挖掘面積。
(六)統一挖補工程聯合派工。
(七)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第三點、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管線管理科科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局就管線管理科相關人員派(兼)之,其餘代表由下列管線事業單位就道路工程主辦單位指定派(兼)之:
(一)臺灣電力公司專職代表一名(代表臺灣電力公司臺中區營業處、臺灣電力公司臺中供電區營運處、臺灣電力公司輸配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等三單位)。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分公司專職代表一名。
(三)臺灣固網、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威達雲端電訊等民營電信業者專職代表各一名。
(四)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專職代表一名(代表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中區工程處等二單位)。
(五)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專職代表一名。
(六)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專職代表一名。
(七)中國石油公司中區營業處兼職代表一名。
(八)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中部地區指揮部兼職代表一名。
(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臺中分所兼職代表一名。
(十)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組兼職代表一名。
(十一)臺中農田水利會兼職代表一名。
(十二)本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三)本府地政局重劃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四)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五)本府建設局道路養護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六)本府建設局土木工程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七)本府建設局衛生工程科兼職代表一名。
(十八)本府建設局景觀工程科兼職代表一名。


第四點、管線事業單位應指派適當人選擔任專職代表,並派駐本中心辦公。兼職代表不須每日派駐本中心洽辦公務,惟須兼負本中心指派之業務執行,必要時應本中心之通知參加相關之管線協調會議。


第五點、各單位派駐本中心專職及兼職代表,其薪資及原屬單位應有之福利均由原屬單位負責,若因參與本中心業務所需差旅費、誤餐費等則由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工程管理費項下提列。


第六點、本中心所需業務、設備、人事等經費應由管線事業單位共同負擔,並由本局負責保管運用支付。